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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路60號(兆湘國小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並經合法登記之業者,應附證件詳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加蓋廠商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五)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切結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營業或公司行號登記、曾施作工程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營業或公司行號登記、曾施作工程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政府採購網公告管制廠商、台灣票據交換所無退票或信用不良紀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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