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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一年2,554,969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嘉興里嘉興路32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具有下列證件(將下列証件影本各乙份,置於本校提供之証件封內再予密封)
1.領有政府單位核發與標的服務內容相關之機構或團體證書。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者。
(二)未受停業處分者。
(三) 未有「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四)除非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基本及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一) 投標文件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企劃書。
(二)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企劃書一式六份。
(三) 投標文件除企劃書外,使用文字為中文。提供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翻譯。
(四) 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五) 本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廠商應加蓋與「印章」印文相符,或經上開印章授權之印章。惟廠商應於投標時自行審查;招標機關開標時不另審查,於廠商得標;本校查驗證件時再審。
(六) 上開之「印章」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印章證明上登載廠商之印章。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廠商之登記印章。
3. 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4. 其他本校認定許可證明文件所登載廠商之印章。
二、企劃書
(一)製作內容建議如下:
1.包括之事項:
(1)廠商之辦理經驗與信譽。
(2)廠商之經營理念及組織運作:含計畫主持人、行政人力、教師在職訓練計畫等。
(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規劃:含計畫辦理期間、課程規劃、師資、場地及設施使用或規劃。
(4)財務規劃:含收費金額、減免情形、給付校方額度等。
(5)學生安全維護與偶發事件處理。
(6)其他。
2.本服務課程規劃或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3.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20人為原則,超過25人依規定拆成2班;另每班未達10人無法成班時,學校同意與同低、中、高年段併班。
4.師資來源:應符合教育部104年7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94798B號修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
5.收費基準:應不超過「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410元×服務總時數÷0.7÷學生數=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6.有關低收入、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其收費及優惠情形,應符合「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
7.服務費用之支付項目應符合「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
8.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企劃書、載明需要簡報之簡報資料及報告中。
9.所提內容,包括其他相關文件,請以中文呈現;屬外文之資料,請譯為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仍得以原文呈現。
(二)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1. 宜以A4之紙張繕打。
2. 宜以直式橫寫。
3. 宜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
4. 內容次序建議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5. 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不宜超過〔50〕頁(單面印製一張計一頁;雙
面印製一張計二頁)。
6. 宜印製〔6〕份。
(三)廠商所提供之企劃書符合下列情形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1. 所製作企劃書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2. 所製作企劃書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3. 廠商所提出標價、報價組成內容之撰寫情形,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4. 企劃書所附之文件不足,或已附文件惟其不足以證明所企劃之內容者。
(四)投標廠商於企劃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所引用之出處。若投標廠商於企劃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而未予以登載,且企劃書內容與其他廠商有雷同之處,評選委員得視抄襲之情形,予以相對較低之分數,或直接將其列入不入選廠商中。
(五)投標廠商於企劃書所提及之本計畫主持人,以就職於投標廠商者為限。投標時,應另附上開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上揭之在職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
1. 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
2. 格式為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 學校、政府機關或機構出具之證明。
4. 經公證或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
5. 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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