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防救災工程開口契約保留後續擴充期限至107年11月30日止,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2,0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0,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永安郵局第32號信箱或永安區公所收發處
履約期限
至107年11月30日止或施作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未受停業處分或未被公告為拒絕往來廠商者):
1、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登記合格之本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規定之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
(二)應繳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營造業者應附下列文件:
A、營造業登記證書。
(2)依規定得於本市營業之土木包工業(包括營造業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者,應附下列文件: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屬開口契約,其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故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至107年11月30日止,履約上限金額為$2,183,000,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並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二、親自購買者,於辦公時間內不具名向本所秘書室購買招標文件,每份200元。
三、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倘不及投標,責任自負),寄達本所秘書室,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標函購買費$200及回郵信封(郵資約$107),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四、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 web.pcc.gov.tw/ ;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其餘未盡事宜請詳閱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
六、投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本公告系統有無更正公告事宜,以免影響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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