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liu0963@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1高雄市路竹區國昌路76號(2樓秘書室收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或郵政匯票100元整(請自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路竹郵局第58號信箱或本機關2樓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自112年2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旅行業者及相關業者。
一、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旅行業執照證明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
附加說明
1.依照投標須知第80條規定,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廠商投標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經本所通知廠商限期補正或說明,無法提出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適用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該條款情形,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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