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1高雄市路竹區國昌路76號〔2F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或郵政匯票新台幣100元〔請自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8/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機關2樓秘書室收發處或路竹郵局第58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8年12月3至5日分3批送達本機關及轄內指定地點 。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營業項目具有印刷業或其相關業者〔且未受停權、停業處分者〕,請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投標須知第80條規定:「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廠商投標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經本所通知廠商限期補正或說明,無法提出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該條款情形,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
二、如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無法開標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三、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信箱﹕eth@kcg.gov.tw、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四、本所政風室電話:6979231、政風室專線傳真:07-6967776。
五、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8、19條規定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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