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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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94號2F秘書室
開標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94號2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94號2F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工程結算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行業別、資格-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並具有辦理與本案類似規劃與執行經驗者,建築師事務所。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附加說明
﹝專人及郵遞購領﹞(一)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5月10日上午09時00分止(上班時間內)以信函註名購買名稱、工本費伍佰元整郵寄阿蓮郵局五十號信箱或專人至本所秘書室請領。(二)購買標單匯票受款人請指名高雄市阿蓮區公所。(三)本案提供電子領投標: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付款方式﹞:1.本契約採分期付款,並得單獨請領,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1)規劃設計服務費:按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A.第一期款:乙方簽訂本契約書,並依本契約第10條規定辦妥「專業責任險」及檢附投保證明文件與完成本契約規定之先期規劃與基本設計報告經甲方核定後,給付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之百分之三十(暫按經甲方核定之先期規劃與基本設計報告書所載之初步概算工程造價計算)。
B.第二期款:乙方辦妥本工程或各分項工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細部設計內容中1至4規定之細部設計圖,其設計經甲方核定後,給付乙方本工程或各分項工程規劃設計服務費之百分之七十,並扣除前一期款已領款項。(暫依經甲方核定之預估底價書所列建造費用計算)
C.第三期款:乙方辦妥本工程或各分項工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細部設計內容中5至6規定內容(使用執照除外),且本工程或分項工程完成發包,並與施工廠商訂立工程契約後,按建造費用相關規定,給付本工程或各分項工程規劃設計服務費之百分之九十,並扣除前二期款已領款項。
(2)監造階段服務費:按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四十五計算,並預扣各期應付款項之10%以為擔保,並俟完成所有工作事項經甲方核定,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併同未領之服務費無息一次給付。本工程或分項工程監造階段服務費付款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A.乙方得每一個月依工程估驗進度請領監造階段服務費一次。
B.每次請領,乙方應以書面申領,經甲方核實後,依工程估驗計價表累計進度計算給付監造階段服務費,並扣除前期已領服務費,但施工廠商未辦理估驗,非屬乙方因素時,乙方得依工程實際進度以書面申領,經甲方核實後給付該部分工程實際進度之服務費,並扣除前期已領服務費。
(3)本工程或分項工程須俟竣工、驗收、結算等手續完成(含填列完成驗收結算證明書及發包工程費等須辦理結算之相關資料文件送甲方審核),並已領妥使用執照、接水、接電完妥,主要設備試車順暢及無待解決事項後,檢附合於履約期間之保險單,依工程結算金額之建造費用計算付清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尾款。惟乙方如有超領,應將超領部份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計息(年息5%)歸還甲方。(乙方請領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尾款,應於甲方通知三個月內領取,逾期視同放棄)
2.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經甲方核可後在10日內撥付。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工程結算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一)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送地質鑽探報告書予甲方備查。
(二)乙方應於鑽探報告經甲方審核備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送先期規劃與基本設計報告予甲方審查。若經甲方審核後需修正,應於甲方發文通知期限內修正,並提送修正報告供甲方核定。
(三)乙方應於先期規劃與基本設計報告經甲方核定後,自甲方發文日期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款第2目細部設計中(1)之規定提送本細部設計內容等資料予甲方審核,若經甲方審核後需修正,應於甲方發文通知期限內修正,並提送修正後之內容供甲方核備;並於上開細部設計核備之次日起30日期限內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等執照申請手續(以送件掛號日期為依據)。
(四)乙方應於建造執照取得後 10 日內辦理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手續(以送件掛號日期為依據,本款視可行性評估後,再行決議辦理)。
(五)乙方應於第3目本工程或各分項工程細部設計圖經甲方核定後,自甲方發文日期之次日起算 7 日內,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款第2目細部設計中(2)、(3)規定提送工程預估底價書等項目,提供甲方審核定案後辦理發包。
(六)乙方應於第3目本工程或各分項工程細部設計圖經甲方核定後,自甲方發文日期之次日起算 14 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
﹝其他﹞:1.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3.如遇天然災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開標時得順延至上班日。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除了下列單位以外,另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7-3368333、0800025025)。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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