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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
擴充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採購保留未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原契約單價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3萬5,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94號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94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94號2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 111年 11月 30日止,或達契約金額上限。
廠商資格摘要
(一)應備資格:營業項目有關園藝服務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綜合營造業、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其他可承作本案施作之合法登記廠商。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查詢服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下載列印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專人及郵遞購領﹞(一)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3月15日上午09時00分止(上班時間內)以信函註名購買名稱、工本費伍佰元整郵寄阿蓮郵局五十號信箱或專人至本所秘書室請領。(二)購買標單匯票受款人請指名高雄市阿蓮區公所。(三)本案提供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付款方式﹞: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合約期間施作金額未達貳拾陸萬伍仟元,於契約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
﹝履約期限﹞:1.限期完工,以每次派工單之「限定完工時間」內施作及完工;自決標日起至 111年 11 月 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施作。
2.本契約於至 111年 11月 30日止或施作金額已達採購預算金額上限視同契約期滿結束。
﹝其他﹞:1.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3.如遇天然災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開標時得順延至上班日。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除了下列單位以外,另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7-3368333、0800025025)。5.開標進行廠商資格審查後隨即進行評審程序。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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