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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或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有景觀之調查分析設計、規劃等相關業務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1.技師事務所(請註明何種技師):
(1)有效期執業執照。
(2)本人最近一期所得稅納稅證明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
(3)工程技術顧問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明。
3. 營業項目列有景觀之調查分析設計、規劃等相關業務之公司、行號,廠商應備文件:
(1)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特許業登記證明。(非屬特許業者免附,本目可刪除)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4.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
(2)本人最近一期所得稅納稅證明。
(3)建築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專人及郵遞購領﹞(一)105年10月27日起至105年11月2日上午09時00分止(上班時間內)以信函註名購買名稱、工本費伍佰元整及回信郵資郵寄阿蓮郵局五十號信箱或專人至本所秘書室請領。(二)購買標單匯票受款人請指名高雄市阿蓮區公所。(三)本案提供電子領投標: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履約期限﹞:通知日起20日曆天完成設計預算書圖。
﹝其他﹞:1.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如遇天然災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開標時得順延至上班日。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除了下列單位以外,另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7-3368333、080002502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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