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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依本契約決標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其預估擴充數量、金額及期限1.自由時報(154份*1個月新台幣36,960元為上限)、2.中國時報(47份*1個月新台幣11,280元為上限)、3.聯合報(93份*1個月新台幣22,320元為上限)、4.蘋果日報(55份*1個月新台幣13,200元為上限);期限至111年1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時間
民國109年11月20日上午9時00分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文件應於109年11月19日下午5時前郵寄送達本所(高雄市橋頭區隆豐路1號)或親自送達本所收件(需服務台簽收),否則不予受理。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營(銷)報社、報紙或有履約能力之相關行業或自然人。
附加說明
(一)經營(銷)報社、報紙或有履約能力之相關行業,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
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備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廠商注意。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3)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附註說明勾選,並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否則視同無效。
4、切結書1
(二)自然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自然人個人身分證影本文件及報紙經銷商或辦事處證明文件。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附註說明勾選,並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否則視同無效。
4、切結書1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通信郵購請自行估算來回郵遞時程並請附回郵大信封(信封請書寫個人姓名而非廠商名稱)及足額回信郵資,寄達本所(高雄市橋頭區隆豐路一號)。如因郵遞時程及郵資估算不足,致本所無法或不及寄投招標文件時自行負責。二、親自領標請在上班日向本所秘書室領取。三、電子領標請至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四、本案可電子領標。
其他
ㄧ、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規定。
三、(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二)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7-3368333-2238;傳真:07-3315313;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三)本所政風室(地址:825003高雄市橋頭區隆豐路1號,電話:07-6120948;6110246轉分機230)。
四、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依原訂截止收件或開標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截止收件日與開標日不在同一日者,截止收件日延期,開標日亦一併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截止收件或開標日延期,本機關不另通知或公告,請投標廠商自行注意相關單位之公告。
五、本案採分項決標/複數決標/單價(每份/每月)決標。
六、本案屬經常性經費,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規定先行執行三個月(四分之一),若後續審議還未能依期限完成時,本所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通知執行,倘預算經議會刪除或減少,刪除或減少部分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七、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