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ng119@k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4月24日至5月5日內(機關得視業務調整活動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業者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廠商。
廠商投標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5.服務企畫書1式12份。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通信郵購請自行估算來回郵遞時程並請附回郵大信封(信封請書寫個人姓名而非廠商名稱)及足額回信郵資,寄達本所(高雄市橋頭區隆豐路一號)。如因郵遞時程及郵資估算不足,致本所無法或不及寄投招標文件時自行負責。二、親自領標請在上班日向本所秘書室領取。三、電子領標請至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四、本案可電子領標。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投標文件應於106年3月1日下午5時前郵寄送達本所(高雄市橋頭區隆豐路1號)或親自送達本所收件(需服務台簽收)否則不予受理。
【開標時間】:106年3月2日上午9時00分起
【開標地點】:本所二樓簡報室
〔其他〕:
一、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規定。
三、(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二)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7-3368333-2238;傳真:07-3315313;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三)本所政風室(地址:82543高雄市橋頭區隆豐路1號,電話:07-6120948;6110246轉分機230 )。
四、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依原訂截止收件或開標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截止收件日與開標日不在同一日者,截止收件日延期,開標日亦一併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截止收件或開標日延期,本機關不另通知或公告,請投標廠商自行注意相關單位之公告。
五、決標方式:【固定金額給付】。(以一人估算單價,預估參加人數362人,每人單價固定3,000元。)請投標廠商填妥經費分析表後併於企劃說明書中。
六、投標廠商經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進入第二階段評選;評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七、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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