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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需要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廠商辦理擴充,擴充兩年,一年一次,擴充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年擴充金額上限為35萬元,擴充金額共計為70萬元,採購金額為1,050,400元。(後續擴充須視本所經費狀況而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投標文件工本費100元整以現金或郵局匯票(購買者受款人: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完成裝設測試合格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具有「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或「電器安裝(E601020)」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等具有承作本案採購標的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投標廠商須具有該公司一人具有丙種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具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丙種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照。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依規定裝入大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
二、開標日因故放假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三、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前寄、送達本公所3F政風室。
四、廠商採郵購方式者,請自行估算郵寄往返時間,如投標文件寄回招標單位已逾投標時效,由廠商自行負責。
五、如對本招標文件有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向擬訂招標文件之機關(單位)提出。
六、請廠商隨時注意本案之招標更正公告。
七、若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爰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已簽准同意逕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以所投家數進行比價或議價。
八、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該次減價權利。
九、電子領標廠商請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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