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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國校巷78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EZ14010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EZ11010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營造廠以上,符合其中之一者。
附加說明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填寫並簽署後投標者。
7.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8.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二)得標廠商每月底需配合提供機關填報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所需資料。
(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廠商及施工人員進入校園須配合疫情指揮中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與學校之防疫相關規定,規勸無效者逕行舉發。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便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六)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比(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七)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八)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九)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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