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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至114學年度開學前一日,金額2,787,719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2年8月30日至113學年度開學前一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立案登記合格辦理課後照顧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附證件詳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另依據110年1月19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0381400號函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原則」第38條規定: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因此未具投標資格。
1.公、私立機構: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辦理課後照顧之機構。
2.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其設立目的須以文教相關業務為宗旨;法人如依其他法令成立而不須登記者,檢附其設立章程或相關文件,其章程須與文教業務相關。
3.團體:檢附人民團體登記證書、組織章程或相關文件,其章程須與文教業務相關。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免納稅者免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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