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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11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
4.委託代理授權書
5.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影本)
6.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7.廠商信用証明(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証明文件)
8.依規定得於本市營業之土木包工業(包括營造業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者,應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9.營造業應附文件:
(1)承攬工程手冊
(2)營造業登記証書
(3)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在截標前應隨時上網查閱是否有修改招標文件,以確保以正確文件投標及得知正確招標內容規範等,若因未查看,以修改前文件投標屬不合格標。
(二)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比(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六)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比/議價及決標人員請詳填「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
(七)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即包含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八)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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