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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83.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9年12月25日改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路23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詳投標須知或證件審查表
一、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依標案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檢附(所附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僅供參考):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業者應自行審視需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技術服務:
(1)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3)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C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或依法應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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