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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一心樓一樓總務處(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100號新上國小)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一心樓一樓總務處(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100號新上國小)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均可,投標時應檢具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之綜合營造廠商,並持有合法有效證件齊全者。
2.E102011土木包工業,並持有合法有效證件齊全者。
(二)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營造業者應附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承攬工程手冊(1至13頁)
(2)土木包工業:依規定得於本市營業之土木包工業(符合營造 業法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B.工程記載手冊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有效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均可,投標時應檢具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之綜合營造廠商,並持有合法有效證件齊全者。
2.E102011土木包工業,並持有合法有效證件齊全者。
(二)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營造業者應附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承攬工程手冊(1至13頁)
(2)土木包工業:依規定得於本市營業之土木包工業(符合營造 業法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B.工程記載手冊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有效會員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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