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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鎮海里樹人路261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基本資格:合法登記設立之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2)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1-3)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效期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必要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1)查詢日期: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1-2)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構查詢該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1-3)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1-4)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2)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2-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2-2)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2-3)資料查詢日期。
2-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2-5)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蓋章者無效。
(三)其他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必要文件)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附加說明
1.工程之施工:有安全顧慮之施工項目,必須學生放學後【利用例假日、或週三或週五下午..等沒有學生上課時段,週日及週五下午需事先報學校核准才可施工】
2.同時期本校也有南棟門窗改善工程及雙機設備採購安裝,得標廠商必須配合學校這2項工程之施工。必要時,派員參加工作協調會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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