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12高雄市小港區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153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106年9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合計一年,金額新台幣3,888,64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15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15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登記項目或其他足以證明登記項目符合本案者(應備文件詳見證件審查表)
1.公、私立機構:設立登記項目需以文理類為主。
2.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其設立目的須以文教相關業務為宗旨;法人如依其他法令成立而不須登記者,檢附其設立章程或相關文件,其章程須與文教業務相關。
3.團體:檢附人民團體登記證書、組織章程或相關文件,其章程須與文教業務相關。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非屬前公司或行號情形之廠商者,繳交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當年度繳納前一年度之所得稅繳納證明。
(三)法人或團體檢附免納稅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餘依招標文件及評選須知、契約書草案等各條約內容規定。
修正本案「服務建議書撰寫說明」二~(一)鐘點費占總收費70%(由得標廠商核實支付)。
(二)行政費占總收入30%
修正本案「服務需求與補充規定」捌~二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請廠商下載新修正版本參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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