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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期間:3個月(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用餐43天。
(二)金額:新臺幣7,006,420元整。
(三)條件: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經午餐滿意度調查結果大於80%,且經午餐供應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且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當年度優良廠商或衛生自主管理標章〈有效期限內〉,且於履約期限內無重大食品衛生相關違法事宜,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援中國小2F校長室(811高雄市楠梓區大學西路567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合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大學西路567號
履約期限
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領有經濟部公司執照或具有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為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G605011空廚業或餐盒業營業項目)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內容修正:
03公辦民營學校午餐招標規範書
第6條:1.廠商應派專職駐校食品衛生管理人員1人督導現場。
2.加註(除2名隨車廚工,其餘駐點外校鐘點人力及司機人力,不納入現場人力計算)。
第17條:刪除"續約一年"贅字,後續擴充已寫明3個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楠梓區援中國民小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