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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鹽埕區忠孝國民小學忠勇樓二樓會議室(高雄市鹽埕區大智路7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鹽埕區忠孝國民小學總務處(803高雄市鹽埕區大智路7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第2次公告招標文件異動如下:
(1)投標須知:第27點及79點開標/截標日期異動。
(2)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67號函修訂範本。
(3)財物採購契約: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614號函修訂範本。
2.其餘招標文件除加註「第二次公告」外,依第1次公告招標文件辦理。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說明三內容略以:「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因本變更內容僅異動內容為投標須知之開標/截標日期及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修訂範本,未涉及廠商資格之放寬或招標標的數量之明顯變更者,非屬重大改變,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檢舉電話:0800-025025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電子信箱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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