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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服務期滿後經校方評鑑廠商履約成績優良,得後續擴充一年(112年07月01日起至113年06月30日止,含寒暑假),後續擴充期間履約價金不得逾本案原契約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服務品質、能夠如期如質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立案之文教事業機構,任務內容應包含辦理兒童課業輔導、課後照顧或才藝學習等相關事項;請廠商於投標前務必審視是否符合得承作本案之相關法規規範,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
1.公、私立機構:設立登記項目需以文理類為主。
2.法人或團體:檢附法人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其設立目的須以文教相關業務為宗旨;法人如依其他法令成立而不須登記者,檢附其設立章程或相關文件,其章程內容應包含辦理兒童課業輔導、課後照顧、課後托育或才藝學習等相關事項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於通知期限內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2.廠商在截標前應隨時上網查閱是否有修改招標文件,以確保用正確文件投標及得知正確招標內容規範等。
3.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次日起算1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順延)至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契約書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4.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工作天核算之。
另本案於寒暑假期間雖以一個月為計算收費基準,惟倘遇寒暑假上課天數有不足一個月之情形,廠商須以實際上課天數占整個月份上課天數之比例進行收費調整,當月剩餘上課天數得用契約價格以天數計算另行收取之費用。
5.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內)所載標價與價格封內投標書之價格有異時之處理方式:報價以兩者較低者為準。如投標書之報價高於服務建議書之價格,則廠商必須於第一次減價至服務建議書之價格。
6.餘注意事項請參閱本案所附招標文件。
7.本案於111年5月31日進行第一次更正招標公告,更正內容說明如下:原招標文件所附參考資料「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引用到舊法規,現予以更正傳送最新修正法規。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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