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uchhu31@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市苓雅區五權國民小學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00號行政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00號行政樓一樓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4日內完初步設計,監造作業自本案全部工程驗收合格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足以供應本採購標的。2.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3.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4.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項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
三、有效期會員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2.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3.規劃設計部分: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天內完成初步設計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審查核定次日起14日內將圖說、預算及相關規範送至校方,並待校方圖審確認後,送至工務局申請建照,並待建照核准後將相關圖說及建照送至校方。
4.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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