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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新台幣397,31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49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並可提供土木或結構規劃設計與監造技術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2)應繳證明文件:
(2-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2-1-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影本)。
(2-1-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2-1-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影本)。(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1-4)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2-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2-2-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2-2)該科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明(影本)。
(2-2-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所得稅繳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以預算金額為契約金額上限,依實作數量計價。
2.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3.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意旨)。
4.開標日遇天然災害或颱風來襲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規定期限前依採購法四十一條及七十五條以書面向本機關請求異議及釋疑。
6.請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事項,並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其餘未儘事宜請詳政府採購法。
7.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之情形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若因可歸責於投標廠商事由而無法通知其提出說明,致其權益受損,投標廠商應自行負責,但上述說明不包括標價等重大事項。
8.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高雄市大寮區公所政風室電話:077838432。
6.申訴單位: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7-3315313;傳真:07-331231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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