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en0105@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13.50.47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整請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出納繳款
開標地點
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4樓發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送投標: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五樓秘書室收發)。現場投標: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五樓秘書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訂於115年4月17日至115年4月19日舉行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列有J9 (請參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訂定投標廠商行業)之一般廠商(含以公司法成立之法人),或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與本案相關者,或對本採購案有履約能力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c.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3)其他投標文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並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b.切結書。
c.企劃書1式6份。
詳本案招標計劃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本契約價金,俟補助款核撥後再行付款。
2、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3、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4、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5、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而廠商未能依電話或手機通知期限20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該次權益(無法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於外標封上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聯繫查詢)。
8、投標廠商須符合資格文件審查,才得以參加後續之評審。
9、本所將於開標後通知經審查合格廠商,參加評審會議。經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評審當日評審會前均應到場,以投標文件送達本所先後順序為簡報順序,受評廠商依簡報順序經3次唱名後未出席者,評審委員評審表之「簡報與詢答」乙項以0分計,逾時未到者以放棄簡報論不得要求補述。請投標廠商詳閱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10、實施日期:訂於115年4月17日至115年4月19日舉行。履約日若遇環境因素(如颱風或豪大雨)致行程有安全疑慮,廠商必須配合本所延後履約,並另與本所協調出雙方可認同之履約日。
11、本案為機關115年度預算,若預算刪減或未通過者,機關得按刪減後之金額調整履約內容或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12、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13、本案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1)更正「活動招標計書」,修正第五項第3點文字內容:原內容「得標廠商提供之遊覽車,應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大客車牌(執)照,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車齡不得超過3年及具有逃生訓練經驗且引擎排汽量符合遊覽車規定標準。」修正為「得標廠商提供之遊覽車,應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大客車牌(執)照,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台灣本島車齡不得超過3年、離島地區車齡不得超過10年,具有逃生訓練經驗且引擎排汽量符合遊覽車規定標準」。
(2)並延長等標期限,故修正
A、「投標須知第26點」開標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5日上午9時30分。
B、「投標須知第74點」投標文件須於115年3月4日17時0分前送達。
C、「評審須知第三-(四)點」評審日期:115年3月5日上午10時00分。
(3)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已紙本領標之廠商請憑領標憑證換領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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