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errylee710@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83.2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99年12月25日改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未能在截標日期時間寄達者,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本契約價金,俟補助款核撥後再行付款。
2、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3、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4、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5、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20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
8、依招標文件規定,工作通知單通知期限為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各批工作通知單所定完工期限內完工。
9、如因政策變更,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本契約所需經費如未獲高雄市議會通過或刪除,機關得終止契約或扣減契約價金,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結算結案或扣減價金。如議會審定金額低於契約金額,機關得以通過後預算與原採購預算之比例調整各區契約金額,並依原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的項目及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10、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開標地點
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四樓發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送投標: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現場投標: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或本契約價金用罄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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