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64011026@yahoo.com.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視外來補助款核定後,始辦理擴充,於106年12月31日前執行。
二、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三、後續擴充工作項目之單價應比照原契約單價,並以原契約條件,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7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2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林園郵政150號信箱(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未能在截標日期時間寄達者,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5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79號(本所一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本契約價金如涉補助款,將俟補助款核撥後再行付款。
2、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3、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4、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5、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餘詳閱招標文件。
6、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7、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8、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開標地點
83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79號(本所一樓發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送投標:林園郵政150號信箱。現場投標:83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79號(本所一樓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以本所通知開工日起算7個月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各業公司行號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無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廠商得標後每日清運廢棄物須依廢棄物清理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廢棄物清除(清理、處理)業應檢附:廢棄物清除(清理、處理)許可證。
(二)請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上開廠商資格所列各業之登記證。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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