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225566chen@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7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2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林園郵政150號信箱(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5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79號(本所一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本契約價金,俟補助款核撥後再行付款。
2、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3、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4、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5、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電話或手機通知期限15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無法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於外標封上將聯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聯繫查詢)。
8.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須符合資格文件審查,才得以參加當日上午10時評審,
9.本所將於開標後通知經審查合格廠商,參加評選會議。經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評審當日評審會前均應到場,以抽籤決定簡報順序,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則由主席代為抽籤,受評廠商依簡報順序經3次唱名後未出席者,評審委員評選表之「簡報及答詢」乙項以0分計,逾時未到者以放棄簡報論不得要求補述。請投標廠詳閱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10.本案為中油補助款款尚未取得補助函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序前,俟取得補助函後始決標生效。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送投標:林園郵政150號信箱。現場投標:83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79號(一樓秘書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2月20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請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1、具有承做履約能力之廠商。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或立案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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