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zh1122@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增加送餐人數最多5人(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預計需增加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24,800元。後續擴充採購得以原契約價金及履約條件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3高雄市美濃區美中路2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1.光碟為叁佰伍拾元,2.紙本為肆佰伍拾元,請向本所秘書室出納繳款後憑據領取;倘需郵寄,請附足回郵費用。上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廠商領標作業)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3高雄市美濃區美中路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請務必檢附應附具證明文件,以利通過本所資格審查。
國內廠商其營業登記行業別為營業項目具有餐飲業、超級市場業、農產品零售業或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ㄧ)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應檢附負責人或員工丙級廚師證以上證書乙張以上。
附加說明
1.開標日期:108年11月5日上午09時20分。地點:本所二樓簡報室。
2.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投標須知。
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0號信箱。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電話:07-3235586;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00號14及15樓。服務專線:0800-286-586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號信箱。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7-3368333-3239;傳真:07-3315313;電子郵件:procure@kcg.gov.tw;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本所政風室:電話:07-6814906。
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9條辦理。
5.如對本招標案有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向擬訂招標文件之機關提出。
6.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領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8.如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無法開標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9.本案含後續擴充。
10.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