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uniainlimbo@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99號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工作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包⼯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廠商。
(2)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5.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全
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附加說明
1. 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所秘書室蔡⼩姐(電話:07-6616100分機233),餘如本案履約標的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所經建課李先⽣(電話:07-6616100分機519)。
2.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3. 開標當時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災經地⽅政府宣布停⽌上班,截⽌投標及開標均順延⾄恢復上班⽇相同時間,不另⾏通知。
4. 有關電⼦領標憑據相關說明如下: I. 廠商投標文件應列印檢附「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 II.廠商可利⽤電⼦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III. 機關之電⼦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
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付費領標並取得電⼦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其他廠商之電⼦領標繳費憑據。 IV.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5. 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
時通知減價。
6. 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7. 投標廠商請⾃⾏於投標期限截⽌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8. 為配合⾏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請廠商下載招標文件時,⾄數位發展部網站下載安裝ODF免費軟體,以避免使⽤微軟office軟體開啟本案上傳之ODF格式文件時,會有格式跑版情形。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數位發展部/核⼼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服務/ODF文件應⽤⼯具)。
9. 廠商提出疑義、異議期限及機關釋疑期限: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1⽇者,以1⽇計。 (2) 機關以書⾯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
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3) 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
10. 本案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郵件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電⼦郵件信箱: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