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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9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凡登記有案之公司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學校、團體組織。營業項目為具演藝活動業(營業項目代碼:J602010)或音樂展演空間業(營業項目代碼:J603010)登記在案之廠商。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一般廠商:
(1)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2. 法人或團體(非營業):
(1) 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
(2) 私立大專學校另檢附授權書。
(3)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非以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團體 (含財團或社團法人):
(1)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4.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所秘書室蔡小姐(電話:07-6616100分機233),餘如本案履約標的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所民政課黃先生(電話:07-6616100分機221)。
2.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3. 請詳閱招標文件,有疑義處請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4. 開標當時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災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截止投標及開標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相同時間,不另行通知。
5. 有關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如下: I. 廠商投標文件應列印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乙紙。 II.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III.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IV.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V.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經本所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VI.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6.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 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8.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9. 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開標時間為資格審查,評審時間於開標資格審查後公開宣布,並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10. 旗山區公所政風室地址: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99號、電話07-6614646。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