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111.1.1-112.12.31
金額:每年216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34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人工領標350元,郵購者請以郵政匯票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34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或停業處分之廠商,其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物之相關廠商。
(廠商須提出下列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審核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
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廠商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有無公告更正事項
2.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颱風或天災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辦理
3.開標時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依投標家數開標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受理檢舉單位:
(1)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2)岡山區公所政風室(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343號;檢舉電話:(07)6214193轉221;傳真:6225382)
6.依據高雄市政府財政局109年3月4日高市財政支付字第10930506100函辦理,因市庫集中支付對於受款人帳戶非屬市庫代理銀行者,每年須編列巨額預算支應跨行匯費,為強化作業暨節省公帑,本使用者付費原則,自109年5月份起,各機關、學校透過市庫集中支付付款之「採購案件」(適用:採購案件款項、工程款、委託服務費、退還廠商已繳納款項-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及其他代墊款等),受款人非屬市庫代理銀行(高雄銀行)帳戶之跨行匯費,將由受款人自行負擔(每筆10元跨行匯費)。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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