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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中正路160巷3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中正路160巷3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開工,開工日起30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廠商納稅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履約地點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勘查,瞭解四週環境特性,招標機關不做現場說明。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二) 廠商施工期間,以不影響學生上課、行政人員上班為原則,施工期間,須完全配合機關指示,其增加工資費用請自行估算於工程費內,得標後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費。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四)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五) 標價大寫(文字)金額與小寫(號碼)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大寫金額有2個且不一致時,以報價低者為準。
(六) 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3日內至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七) 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八)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九) 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招標內容變動情形。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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