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49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里平和巷171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9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里平和巷17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9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里平和巷17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65日曆天內完成規劃,監造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可擇一):
(一)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
2.有效期間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間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之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
四、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證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校屬原住民地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擬採「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次招標;第2次招標開放全部廠商投標。」;本次為第二次公告招標。
二、本案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得派員簡報,進行簡報日期暫定為109年01月09日中午12時30分(以招標機關實際公告為主);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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