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4-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工作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資格: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登記項目應與本案相關)。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半年內所
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
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擇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如遇減價情 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權利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日計。
3.倘開標日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或截標日順延者,原訂
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通知)。
4.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並請廠商於開標前公告期間,隨時注意
是否有更正公告以確保權益。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
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電話:07-3328048
法務部調查局:地 址 :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
話:02-29177777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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