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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10 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且未受停權、業處分者﹞,請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廠
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至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各該業登記證。
5.非拒絕往來戶及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
個月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寄領標或投標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
2.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日如因天然災變等因素停止辦公,順延次一辦公日同時間代之。
3.請詳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應依規定裝入外標封始得郵寄,否則不予受理,未盡事宜疑問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有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5.投標廠商於公告期間,可親自到校查看施工地點及現場狀況。
6.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請自行檢視本案是否有更正公告事項。
7.本案於2月9日下午4時更正公告,異動編號「04空白標單」及「07圖說」招標文件,之前已領標廠商請重新下載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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