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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中正路137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均可參加投標,投標時請依本校招標文件所附各項表件確實填寫。需檢附之相關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及繳款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公開開標及審查會議時間及地點:
(一)公開開標時間地點:民國109年12月14日(二)上午10時30分,於本校2樓圖書室公開開標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者,本校通知參加審查會議;投標廠商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者,不得參加下一階段審查會議。
(二)審查會議時間及地點:民國109年12月17日上午10時,於本校2樓圖書室。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本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四) 開標當日機關首先辦理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得參加規格審查會議。
(五) 審查會議時,機關依序唱名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做簡報(每廠商以最多10分鐘為原則)及委員詢答(時間8分鐘),供審查會議評核;廠商未到場者,尚失簡報及答詢資格,該廠商「簡報」評分項目以零分計,其他項目改為書面審查。
(六) 「服務企劃書」並列為得標廠商契約附件之一,投標廠商得標後,依據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本次招標基本規範部分項目內容稍作修改,與第一次招標公告基本規範稍有不同,敬請留意。
※本次更正公告補充基本規範第17項內容,敬請留意。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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