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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中正路13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例如營業項目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或其他依法得承攬本案之業務者
2.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3.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限制性招標方式以所投家數辦理比價或議價。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如其未攜帶合格之印章或其他證明文件,即視同未到場,因而喪失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或其他有關之權益。
3.開標時間依招標文件公告為準。截標日或開標當日若遇災變學校因而停止上班上課,原訂之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順延至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4.等標期間投標文件請於上班時間送達本校(自行送達者建議先自詢辦公時間),郵件送達者請斟酌非市區郵遞時程,提早安排投遞事宜。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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