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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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楠梓區右昌國中:計新臺幣-156萬元。
(1)校舍既有電力改善:莊敬樓8間、自強樓9間、勤學樓9間。
2、岡山區嘉興國中:計新臺幣-56萬9,604元
(1)校舍既有電力改善:修業樓17間。
(2)部分電力設備改善:配電室ML盤及變壓器鏽蝕更換、KWH
箱體鏽蝕更換。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契約到期後2年內。
(三)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金額:新台幣 212萬9,604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8/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7高雄市彌陀區進學路13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2.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
0)(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3.納稅證明
4.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檢舉電話:0800-025025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電子信箱eth@kcg.gov.tw
二、契約條款第七條履約期限:
1.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開工,各階段工程之期限如下:
(1)新設冷氣電力系統佈建工程: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詳需求說明書)。
(2)既設電力系統改善工程:於開工之日起240日曆天內竣工(詳需求說明書)。
(3)廠商以非上課時間施工為原則,若需於上課時間進入校園施工,需事先取得學校同意。廠商與學校對於進場施作日期有疑義或爭議者,機關或學校之上級機關應予協調。
三、7/27奉教育局指示增加補充規定(契約附加條款)。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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