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yn1220@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40萬元〈已接管15萬元、未接管25萬元〉期間至106年10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5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5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資格 :
〈一)營業項目需有病媒防治業及環保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中之一)。若營業項目僅有病媒防治業,應附環保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中之一)協力廠商之有效期內許可執照影本及同意作為協力廠商之切結書(正本);營業項目僅有環保服務業,應附病媒防治業協力廠商許可執照影本及同意作為協力廠商之切結書(正本)。
(二)應提送證件:
1.設立證明: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許可或有效期內許可證件,並不得以二(含)家以上聯合承攬;承包後不得轉包。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四月13日起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官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
3.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4、本所招標文件所附審查表冊各項所需影印證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寄領標:請以限時掛號向本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5樓)索取,內附回郵52元郵票,並自行填妥回郵信封資料並註明領取標的名稱(請領標者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另資料不全恕不受理)。
2.親自領取:於辦公時間內至本所秘書室洽領。
3.電子領標: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
二、本案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總價決標、最低標決標。
三、截標日、開標日遇本所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日、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本所不另通知。
四、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本案招標文件。
五、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及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F
電子信箱:eth@kcg.gov.tw
信箱:高雄郵政第二二九九號信箱。
檢舉專用電話:0800-025-025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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