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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5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應備資格:
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廣告服務業、其他與產品設計相關服務業等,登記有案之合格廠商、行號等。
(二)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並不得以二(含)家以上聯合承攬;承包後不得轉包。(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廠商可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下載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影本)代之;另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投標廠商如為自然人時,以所得稅報繳資料(如:扣繳憑單或所得稅繳款書)代替廠商納稅之證明。
3.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投標廠商如為自然人時,請用投標人身分查詢信用證明。
企劃書一式7份(須完整裝訂):以A4紙張,中文橫式書寫,外加封面印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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