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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ie15@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得與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間114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65萬元整,依原契約條件,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4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詳投標須知第59點)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並可提供道路規劃設計技術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且未受停權處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4)切結書1、2。
(5)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依法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或申請書)(影本)。
(2)當年度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影本)。
(3)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切結書1。
(5)納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著作權權利切結書。
3.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4.服務建議書1式7份。
5.廠商領標憑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於辦公時間內持郵政匯票或現金(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至高雄市新興區公所秘書室(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4樓)親領。 2.郵遞購領: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另附回郵,高雄市110元,其他縣市150元之郵票。請領標者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應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 二、[其他]: 1.領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 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採書面答覆。 2.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 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開標。(3)原訂評審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評審日期另擇期通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