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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登記合格之本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業者,依規定得承作本案採購標的者。(以上投標業者應自行審視需符合相關法規規範)土木包工業或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或丙等(含)以上各綜合營造業或政府登記合格從事相關業務之公司行號。
(二) 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營業項目載有與本採購案基本資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2. 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證明3.有效期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4.廠商信用證明5.投標廠商聲明書6.切結書7.有效期內該行業登記證影本(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2)營造業:營造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校不提供現場領標。
(二)開標日因故放假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三)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紙本放入大標封內。
(四)押標金以支票繳納,支票抬頭請署名”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
(五)投標廠商應自動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授權書(如招標文件中)」之委託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前往,或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前述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文單上之印文相符,惟若所攜帶之印章與上開印章印文不同時,應出示投標廠商(使用印章)授權書,其授權書上並應蓋妥前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印文與攜帶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印章。如其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印文或其他證明文件,即視同未到場,因而喪失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或其他有關之權益。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電話或手機通知期限15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投標廠商如未出席開標或有出席開標,未能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權益之權利,不得提任何異議。
(八)在決標過程中投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標價偏低等情事時,依採購相關法規及解釋函辦理。
(九)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
(十)投標廠商寄送達之標函,經機關審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或不合格標):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標函者;屬於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或廠商與其分支機構者,就本標購案分別投標。
2.外封套封面未書寫廠商名稱及(或)地址者。
3.標封逾越規定時間寄(送)達者。
4.投標文件未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投標者。
5.未符合本須知第六十五條所規定投標資格。
6.未依據本投標須知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檢附所有投標文件(資料)者。
7.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格式填寫完整,或聲明內容不符,或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8.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分包廠商者,廠商投標文件所提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者。
(十一)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內攜帶基本資格文件正本至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其契約製作費用,並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二)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招標內容變動情形。
(十三)投標廠商及契約文件或投標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失者。
(4)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總價不能辨識者。
(6)未加蓋印章或投標廠商聲明書之印文不符者。
(7)未填寫廠商全銜或負責人姓名或地址者。
(8)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9)塗改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十四)廠商得標後,於總契約價金(即結標總價)不變之條件下,須同意依招標機構預算調整各項契約單價,惟倘廠商針對部分單價之調整有其他意見,得以舉證方式與機關協調該等單價。
(十五)倘投標廠商之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內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總價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總價出現不一致,概以報價(總價)低者為準。
(十六)議廠商投標前須先行至本校現場了解勘查定詳閱本份招標文件,一經投標決標後,即依照契約辦理履約,不得異議。另本招標案經正式公告後,倘因故進行變更或更正公告,則有關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日期時間皆依據最新之變更或更正公告內容辦理。
(十七)(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違反規定至學校被訴遭索賠或收罰,應負擔賠償責任)。
廠商資格摘要1.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
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文件。3.投標廠商聲明書4.其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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