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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17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依本校要求出示之。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時間15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投標需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後續評選,經本機關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宣布決標。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日內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七)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九)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十)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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