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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學年度(111年3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為後續擴充,金額5,549,9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後紅里岡燕路238號
履約期限
110年10月-111年2月;後續擴充111年3月至6月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依法登記合格之餐盒食品等相關行業之廠商,並具備承攬能力者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税或所得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押標金繳納憑據
(五) 企劃書一式8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增加檢舉受理單位:高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2.請領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請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投標時請詳細檢核投標資料是否檢附齊全。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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