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u.chia@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履約期間皆提供符合規範之勞務人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JZ99990其他服務業、清潔服務業、園藝服務業、與校舍有關之設備器材維修相關行業、或與水電、園藝、土木建築修繕或能提供事務性工作勞務之各公司行業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企劃書一式6份。
(四)廠商投標聲明書。
(五)標價清單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簡報及議減價的機會。
(二)開標時請廠商派員到場,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廠商未派員到場,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五)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六)廠商在截標前應隨時上網查閱是否有修改招標文件,以確保以正確文件投標及得知正確招標內容規範等。
(七)本案係屬111會計年度預算經費,為配合經常性業務需要提前辦理發包,因本案預算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倘預算遭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採購法相關規定中止或變更契約,則本案履約期限自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並接獲本校通知之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