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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3號(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有登載餐館業、即食餐食製造業、其他餐飲業、空廚業或餐盒業之營業項目)。
(二)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廠商服務建議書8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在截標前應隨時上網查閱是否有修改招標文件,以確保以正確文件投標及得知正確招標內容規範等,若因未查看,以修改前文件投標屬不合格標。
(二)開標時請廠商派員到場,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若未派員到場,本校依投標文件內之電話或手機通知限期30分鐘辦理,未於限期內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採購法第51條審標疑義若經電話通知,可達到說明效果者,投標廠商可不予到場,若仍無法釐清,應在時限內到場說明。若屬標價偏低說明應派員到校以書面提出。)
(四)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合約書印花稅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至高市各稅捐單位繳款或網路申請高雄市密碼,以高市密碼進行網路申辦。
(六)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比(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七)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比價及決標人員請詳填「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
(八)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九)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廠商投標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簽署者。
7.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8.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十一)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
(十二)更正開標時間為109年6月30日上午10:15分。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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