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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3號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醫院、診所或本(高雄)市所在地醫師公會。如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醫師公會立案證明。
2、實驗室設施認證書。廠商未設置檢驗室者,允許分包廠商代替投標廠商應符合部分資格。
(二)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3)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參加評審、比(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4)投標廠商出席開標、評選、議價及決標人員請詳填「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
(5)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之。
(6)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7)廠商若有提供載運學生之車輛,應符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暨相關規定,並應事前提供需求學校相關資訊。
(8)得標廠商應印製健康檢查通知單及同意書(內容由機關統一研訂),交由學校通知學生家長。
(9)得標廠商應辦理「學生健康檢查說明會」,說明實施健康檢查工作之意義、流程、檢查方法及注意事項,各校業務承辦人由機關負責召集。
(10)第2區(涵蓋之行政區域:旗津、鼓山、左營、楠梓、六龜、桃源、茂林區)。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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