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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契約後續擴充相關事宜,總執行金額(含後續擴充)上限為「3,308,729元整」,即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為後續擴充金額,擴充期間至預估108年10月31日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3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之本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承攬工程手冊(第1至18頁)(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3.有效期限內該行業登記證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
5.有效期會員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納稅之證明。
8.廠商領款印章印文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地點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勘查,瞭解四周環境及施工動線。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納入施工成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二)廠商施工以不影響學生上課、行政人員上班為原則,其增加工資費用請自行估算於工程費內,得標後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費。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依投標文件內電話通知,並由主持開標人員當場定時限到場辦理,若無法聯絡或未依限到開標現場者視同放棄。
(四)開標時請廠商派員到場,請攜帶「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六)標價大寫(文字)金額與小寫(號碼)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大寫金額有2個且不一致時,以報價低者為準。
(七)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總價不能辨識者。
6.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清單所蓋印章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印文不符者。
7.未填寫廠商全銜或負責人姓名或地址者。
8.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9.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單標單及詳細表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八)廠商須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攜帶基本資格文件正本至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九) 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招標內容變動情形,確保以最新招標文件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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