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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於預算金額內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或擴充期間為履約起始日起之二年內,或擴充數量項目得包括原契約已有項目及圖說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內標示為另期工程或類似字樣之部分。」。
(二)108至110年本案後續裝修及設備工程之擴充,且以新台幣1,500萬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第一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依規定得承做本案採購標的之廠商。(以上投標廠商應自行審視需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2.第二資格: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暨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二)投標說明:
1.單獨投標,分以下2種情形:
(1)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第一資格及第二資格皆具備),得單獨投標。
(2)廠商僅符合第一資格者,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符合之第二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2.共同投標: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須提供認證或公證文件)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參與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且須以符合第一資格之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及「第1成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依下列說明備妥各投標文件及標封,書面密封後投標,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標封內含以下文件,其中(一)至(五)文件採共同投標之各別廠商均需各自檢附及聲明,且投標廠商應符合之第二資格,係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者,亦需檢附該分包廠商所具資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及會員證,未檢附者皆視為不合格標。)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及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有效期內之營造同業公會、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及電氣工程公會)。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共同投標之個別廠商需各自提出聲明及用印)。
(六)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1」(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共同投標需共同具名用印)。
(七)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之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共同投標需共同具名用印)。
(八)押標金繳款收入憑單或本校指定之票據或匯款收據聯(採共同投標者得由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九)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提出)。
(十)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需共同具名用印及需經公證或認證)【未採共同投標者不需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十一)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之「投標廠商分包切結聲明書」(第二資格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者,必需填附,且應加蓋投標廠商與負責人及分包廠商與負責人印章)。
(十二)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之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標單(兼切結書)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採共同投標者得由代表廠商提出或共同具名】。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3368333 080025025
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傳真機:07-3313655
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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