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7高雄市三民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ㄧ路200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ㄧ路200號
開標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ㄧ路20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ㄧ路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防水工程專業廠商或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且未受停權、停業處分者﹞等廠商,請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例如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各該業登記證,例如營造業者應附營造業登記證書。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A、印章印模單上之印章印文,應與承攬工程手冊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其他印章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章印文相同。B、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7. 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需依格式填妥相關資料。8. 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資格詳細資料如招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工程之殘餘回收價值2萬元整,不含於發包工程費,廠商於決標之日10日內繳交校方2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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